金融知识普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发表日期:2023/09/22
金融知识普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发布时间:2023-9-22
转载自:中信证券
投资者进行理财投资时,金融机构经常会提示“理财有风险,投资需谨慎”。理性投资是投资者在投资领域的理性消费,适当性管理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机制之一,有助于达成这一目标。
《资管新规》指出,金融机构发行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坚持“了解产品”和“了解客户”的经营理念,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向投资者销售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适应的资产管理产品。《九民纪要》指出,适当性义务是指卖方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推介、销售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以及为金融消费者参与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必须履行的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等义务。
《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规定,机构应当建立消费者适当性管理机制,对产品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实施分级、动态管理,开展消费者风险认知、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将合适的产品提供给合适的消费者。金融监管总局局长李云泽近日表示,要加快完善适当性管理体系,健全信息披露制度,构建各类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适当性操作标准,确保把适当的产品通过适当的渠道销售给适当的客户。在产品与客户匹配的基础上,强调“通过适当的渠道”,和约束合作行为的销售机构管控机制相呼应;适当性管理从产品延伸至服务,为部分资产服务信托根据需要适用该机制留出了空间。
在资产管理信托业务中,投资者首先要了解自己,认真对待风险测评问卷,根据自身收入来源及支出预算、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做好长期、中期和短期资金使用规划,合理配置资金,防止由于投资影响正常的生活;其次要了解产品,购买产品前,应当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了解产品的资金运用方式、申赎条件、风险收益特征等基本信息;三是要增强匹配意识,提高金融素养,不能只看收益不看风险,对于净值类产品,要知道波动和回撤是正常的,业绩比较基准不是预期收益,历史业绩不代表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