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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适当性问答集锦

发表日期:2017/05/02

1、《办法》对投资者有哪些具体的保护措施?

《办法》要求经营机构根据专业投资者的业务资格、投资实力、投资经历等因素,对专业投资者进行细化分类和管理,将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而办法明确规定:"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具体而言,对普通投资者的特别保护体现在:

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可能导致其投资风险的信息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应当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不得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或者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向普通投资者进行现场告知、警示,应当全过程录音或者录像,非现场方式应当完善配套留痕安排;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的,经营机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其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

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需履行规定的程序,经营机构应当谨慎评估,警示风险。

2、怎么判断自己是专业投资者,还是普通投资者?

顾名思义,专业投资者需要在业务资格、投资实力、投资专业性等方面超越普通投资者的资本市场参与者。为了能够清晰地区分专业投资者,办法从投资者资质、投资者性质、投资者资产、投资者经验等角度出发界定了专业投资者的标准,而除此之外则界定为普通投资者。简而言之,如果投资者主体是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各类基金或是具有一定资产规模、投资经验丰富的组织或自然人则可以对照《办法》具体要求,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

3、专业投资者可以转化为普通投资者吗?

普通投资者和部分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部分专业投资者可以通过书面告知经营机构的方式成为普通投资者,要求经营机构对其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则需要满足办法规定的投资经验、资产总额要求后,普通投资者方有资格向经营机构提供证明材料并书面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经营机构受到申请后,将会通过知识测试、模拟交易等方式进一步了解投资者信息,并说明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风险,谨慎评估投资者资质。

4、除了专业和普通投资者?《办法》对于投资者还有什么分类?

除了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的分类标准之外,《办法》没有特别提出进一步的分类细则,但《办法》明确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有效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要求,综合考虑收入来源、资产状况、债务、投资知识和经验、风险偏好、诚信状况等因素,确定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对其进行细化分类和管理。

在具体落实办法的过程中,各个不同的经营机构将会按照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对客户群体进行精细化管理,落实办法适当性要求的同时,进一步提升投资者保护水平。根据《办法》要求,兴业证券在严格落实《办法》要求的基础上,按照客户风险等级进一步加强客户适当性管理工作,力争将最适合的产品推送给适当的客户。

5、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基本目标是"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这是否意味着投资者不能购买经评估超过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选择产品的范围收窄了?

对于投资者购买经评估超过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办法》做了两方面规定:一是经营机构经过评估,告知投资者不适合购买相关产品或接受相关服务后,对于主动要求购买超出其风险承受能力产品的投资者,经营机构要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并进行书面风险警示,如投资者仍坚持购买,可以向其销售;二是禁止经营机构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服务。

这一规定既尊重了投资者自由选择权,又对投资者给予底线保护,力争在两者间实现平衡。特别是上述禁止性要求,表面上看似乎限制了投资者的选择权,实则是一种必要的保护,类似进入深水区游泳前的深水证要求,以免投资者参与超出其承受能力的投资而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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