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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与非法集资的区别

作者: 杨济铭 发表日期:2016/06/13

私募与非法集资的区别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的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为。华地资本为大家介绍一下:

    1、人数限定。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公司的投资人数有着严格的限制:以股份公司设立的,投资者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200人;以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合伙人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超过人数限制的,都很可能构成非法集资类犯罪。

    2、不得定期返息。投资人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获得收益的性质为:投资收益,故不应是保本返息的模式。

    3、不得公开募集。公司制、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应明确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这条规定是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非法集资类犯罪最根本的区别

    4、单个投资者投资额不得少于一定规模。单个投资者对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额不得低于一定规模。对于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限制是合法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非法集资类犯罪的重要区别。在一般非法集资类案件中,所谓的“投资者”大部分是普通群众构成的大规模投资人。

  5、工商注册、备案。合法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公司都应当取得工商注册登记,并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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